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而以往年度如有虧損,除儘先彌補外,應於繳納稅捐後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可分配餘額,依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就可分配餘額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員工紅利就可分配餘額至少百分之二至五。
三、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盈餘,擬案提請股東會同意。
四、分配股利,由董事會決定之,股利之發放可以現金或發行新股為之,擬案請股東會同意。
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如有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股東權益減項時,
在分配盈餘前,應先在下列限額內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一、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當年度發生之金額,其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以不超過當年度稅後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為限。
二、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以前年度發生之金額,以不超過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第一款已提列數後之餘額為限。
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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